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内容及流程
归侨侨眷身份认证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省侨办关于认真做好归侨、侨眷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二)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到市侨办领取并填写《归侨办理身份证申请登记表》或《侨眷办理身份认证申请登记表》(可下载);
2、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侨务部门初审;
3、市侨办核准、备案。其中,《归侨身份证》需上报省侨办办理、颁发。
(三)需提供材料:
1、归侨本人档案中有国外出生的记录;
2、归侨本人档案中有国外定居或从国外归来的证明;
3、侨眷需提供与华侨或归侨有法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能确认其为归国华侨或侨眷身份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日常随时受理,每季度末集中办理一次。对特殊情况采取特事特办。
(五)办理处室:
侨务处 电话0412-5516329
“三侨考生”升学身份认证
(一)政策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省侨办关于开具“三侨考生”证明信的补充通知
(二)办理对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三)办理内容:
对以上参加中考、高考、成考的“三侨考生”确认身份,做好其享受加、降分照顾录取的资格审核工作。
(四)需提交材料:
1、归侨学生提供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
2、归侨子女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归侨身份证明材料,和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材料;
3、华侨子女提供父亲或母亲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该材料须有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否则无效。),和能证明华侨与子女关系的公证材料。
特殊情况说明:
1、由于时间所限,海外华侨若人在国内,不能回驻在国办理境外定居证明的,可持相关手续到驻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公证”,并经我外交部“认证”后,方可受理。
2、外籍华人其子女在国内、且为中国国籍的,可比照华侨子女享受政策。具体认证办法:先在其所在国办理国际通用(中英文对照)的关于其护照、有效身份等的“公证”;
然后到我驻其使领馆就“公证”件办理“认证”。
(五)办理程序:
中考生或成考生,直接向市侨办提交材料,经审核认定后,向招生部门出具加、降分证明。
高考生需先将相关材料和填写的《“三侨考生”情况登记表》(省侨办统一印制)一并报至市侨办初审,之后上报省侨办;省侨办再将已认定的具备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报送省招考办,并向社会公示。对高考生的资格审核认定须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完成;全省社会公示截止时间为5月25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办结。
(七)办理处室:
侨务处 电话0412-5516329
回鞍定居
(一)政策规定:
《辽宁省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和审批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内容:
受理原户籍在我市的华侨回鞍定居申请,并报省侨办审核、省公安厅批准。
(三)需提交材料:
1、填报《华侨回辽定居申请表》(市侨办领取);
2、有效中国护照复印件,包括资料页、延期页、出入境验讫章;境外居留证明复印件;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4、经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
5、住房证明复印件;
6、落户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处的申请人,其亲属应提供签名同意书、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工作证明复印件;
8、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四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递交市侨办,市侨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侨办;省侨办商省公安厅批准、同意后,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当地公安局自行办理落户手续。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90天。市侨办、省侨办、省公安厅的办理时限各为一个月。
(六)办理处室:
侨务处 电话0412-5516329
侨务信访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辽宁省侨务信访接待制度》
市信访工作制度
(二)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来信来访事项要求。
(三)办理程序:
对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分类,落实信访承诺制度,实行归口分级分类办理。
(四)办理时限:
1、一般信访一周内处理完毕;
2、复杂信访视情二个月内处结;
3、国外华侨华人或港澳同胞的来信来访三个月内必有回复。
(五)办理处室:
侨务处 0412-5516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