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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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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1、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上,注册9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资期限规定
  1、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分类之日起。
  ①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②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至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③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至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二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④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⑤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合营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分类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部分按上款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兴办合营企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装修、咨询等;
  2、经营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原勘察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的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项目,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至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合营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
  1、工业用地5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居住用地7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5、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的规定
  外商从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可用于再投资,扩大其原投资企业或新办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时,所获得人民币利润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常住人员办理居住手续的规定
  外方常住人员,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的,持劳动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办理长期居住证。
  办理长期居住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聘用决定;
  3、有效护照;
  4、健康证明;
  5、近期半身正面免冠2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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