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因公出国手续须知
为方便我市因公出国单位和人员掌握因公出国的有关手续,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市出国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国审批办,设在市外事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 本市组团的组团单位应向市外事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组团单位的出国请示
要求: (1)需用单位红头文件,有文号、签发人要亲笔签字
(2)副局级以上团组,须经市级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3)请示内容:访问任务、出访国家、时间、停留天数、费用来源(市财政承担费用的团组,均须报市长审批)
2、出访人员名单表
3、随团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随团请示
要求:(1)注明出访任务、天数、时间、地点和费用来源
(2)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3)副局以上人员需经市级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境外详细活动日程表(样式见附件四)
6、招商引资项目表(只限经贸团组)(样式见附件五)
7、国外(港澳)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须包含邀请单位名称、详细访问目的、具体访问时间、停留天数、被邀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职务、护照号码)、日程安排、费用负担、邀请人姓名职务和本人签字、联系方式等
8、与出访任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跨地区、跨部门组团
我市组织的跨地区团组,参团的外市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 参团单位报当地外事办公室的随团请示
- 当地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函
- 参团人员名单表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市人员参加省内其它城市或中省直各部门、外省市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提供下列材料:
- 参团人员单位的出国请示(副局以上人员需经市级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 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
- 任务批件复印件
- 国家及省外团组须提供组团单位向审批部门请示的复印件
- 参团人员名单表
- 境外详细活动日程表、组团通知、费用预算及与出访任务有关的证明材料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护照(港澳通行证)申办所需材料
1、任务批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市以外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参团人员单位还需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复印件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
3、政审批件原件
4、国外邀请函、电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5、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
7、照片(要求:2张2寸白色背景、正面、免冠、露双耳彩照,五官清晰,不能戴墨镜)
8、出国(赴港澳)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批复、审核件或备案件原件及复印件
9、前往未建交国家或地区,需提供外交部或有关部门批复
三、办理签证、签注及出境证明所需材料
1、申请驻京各国使馆签证的团组均需填写出国签证事项表
2、经外交部申请签证的团组还需填写另一份出国签证事项表
3、赴港澳须填写《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4、护照(有效期至少6个月以上),港澳通行证
5、出国人员自然情况表
6、各国签证申请表(因各驻华使馆的签证要求不尽相同,办理时应具体按各使馆网站公布的要求填写并准备相应材料)
7、邀请函原件(具体要求以各国使馆要求为准)
8、单位派遣证明(英文)
要求:单位公函纸(应有单位地址、电话、传真)并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内容为:何人,从何时开始在本单位工作,任何职务。我单位同意何人应何单位邀请,赴何国进行访问,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停留时间、以及医疗保险、往返机票、食宿、城市间交通费由谁承担等事项,并担保按期回国。
9、2张2寸白色背景彩照(美国需要照片为5*5厘米)
10、申请申根签证的团组,应将停留时间最长的国家作为主签国家,并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同时提供其他入境国家的邀请函传真件、机票订单及驻地旅馆订单。
四、护照、港澳通行证收缴保管与出访总结要求
(一)、按照《辽宁省因公护照颁发与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外事办统一负责全市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的申办与管理(除中省直单位及其人员等外交部授权直接赴省及国家办理的以外)。其中公务普通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由市外办直接管理,公务护照由市外办代省收缴并由省外办统一管理。
(二)、团组与出国人员必须在归国后十五天内,将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回市外办统一保管或注销,并提交出访总结报告。报告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须详细总结出国任务完成情况,按出国时间、路线及任务内容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了那些实质性的成效、遇到了那些问题、团组及成员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并对完善今后出访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2、鞍山市组团的出国团组,由组团单位向市出国审批领导小组呈报总结材料。其他团组,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呈报出访总结。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上缴的,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未交回人员,将上报省外办吊销当事人所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同时暂停其所在单位的出国申请,限期整改;每半年将未缴回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批评并报省外办和外交部备案;超过半年未交回护照的,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以组织纪律方式进行处理。
(四)、在国内遗失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应立即书面报告省市外办,省外办将按规定对遗失护照(赴港澳通行证)进行注销。需要补发的,由遗失护照本人所在单位向市外办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发;在国外遗失护照,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在港澳遗失通行证,应立即向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报告,上述驻外外交机构在进行核实注销后,给予补发。对遗失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人员和单位,省市外办半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国(赴港澳)申请,对不及时报告的人员和单位,甚至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领取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后,因故取消出访任务,在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收缴,并送交市外办。
(六)、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由原单位负责收缴并送交市外办。
(七)、过期护照及赴港澳通行证统一交回省外办,进行注销登记处理后,可由个人留存。
(八)、市外办将定期对护照(赴港澳通行证)收缴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情况报省外办。对在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使用、收缴与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生问题后不及时报告,不处理的,市外办将追究护照(赴港澳通行证)持有人及组团和收缴单位的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公出国咨询电话:5538578 地址:二一九路36号 外事办公室203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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